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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金牛、石焱(艳)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牛,石焱(艳)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公告(2016)鄂1127民特7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金牛、石焱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张金牛、石焱姣称,张胜良于1986年患精神分裂症,一直未治愈,1999年5月张胜良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胜良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胜良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胜良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胜良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特7号申请人:张金牛,男,汉族,1949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申请人:石焱(艳)姣,女,汉族,1954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奎,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金牛、石焱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金牛、石焱姣称,申请人在1979年生育被申请人张胜良。1986年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一直未治愈,1999年5月被申请人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通过村组织以及亲戚朋友多方寻找,都无踪迹。公安机关因被申请人长期未办理身份证于2007年将其户口冻结。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胜良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胜良,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下××镇黄荆村××组,原住黄梅县下××镇黄荆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张金牛、石焱姣的儿子。张胜良因久患精神分裂症,治疗未愈,张胜良于1999年5月期间外出走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张金牛、石焱姣申请宣告张胜良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张胜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胜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胜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金牛、石焱姣作为其父母申请宣告张胜良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胜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李剑雄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樟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