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袁某1、袁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袁某1,袁某2,袁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39号原告:张某1,女,194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法律援助。被告:袁某1,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袁某2,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被告袁某2的妻子,女,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代理权为特别授权。被告:袁某3,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