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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9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磐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康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磐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美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169号原告:上海磐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朱柏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美玲,女,上海磐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被告:苏州美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王蓓蓓。原告上海磐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康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了(2017)沪0115财保1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州美康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楚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