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孙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孙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2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1,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2,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1(系张某2之妻),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孙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在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3元,准予免交。审 判 长 岳小芸审 判 员 袁建银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