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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新丰县曼邦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新丰县曼邦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598号原告:刘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新丰县曼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新东路57号。法定代表人:陈楚坚。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涛诉被告新丰县曼邦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