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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田亮与梁晓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1民初4189号原告,田亮,男,汉族,1987年6月2日生,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梁晓林,男,汉族,1979年5月2日生,个体,现住五原县。原告田亮与被告梁晓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晓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给被告做门窗,完工后未给付工程款,被告给我打下欠条,现我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晓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原告给被告家中及门市换断桥门窗,换完以后,被告给付一千多元,剩下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3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明确注明欠田亮门窗款10500元。欠款人,梁晓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可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是双方的结算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原告依欠条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款项10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晓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亮门窗款10500元。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梁晓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超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