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刑终1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峰,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怀远县万福镇镇东村路*组**号(以上均系自报);2005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沪71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马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马峰。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峰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峰撤回上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芬芳代理审判员 夏晓虹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