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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王晓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506号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法定代表人:张金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晓艳,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