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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马德海与王秉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海,王秉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987号原告:马德海,新疆霍城县。被告:王秉成,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海诉被告王秉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马德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德海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