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詹涛与赵景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涛,赵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601号原告:詹涛,男,1984年5月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景山,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涛与被告赵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经济手续已清结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