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金平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7号罪犯刘金平,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洪江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怀洪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平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刘金平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徐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兵、马全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刘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刘金平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54.6分。没收财产三万元已于2013年8月5日向原审法院缴清。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罚没收据、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罚金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平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