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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成坤、王国仁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成坤,王国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3号申请人:刘成坤,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王国仁,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刘成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成坤称,王国仁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王国仁于2016年10月18日补写借条,并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同时刘成坤提供由王国仁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王国仁给付申请人刘成坤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已结未付的利息款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国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成坤借款本金10万元及已结未付的利息款2000元和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850元,由被申请人王国仁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