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财保43号申请人: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8号(宏泰经典)1-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719118。法定代表人:刘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秦杰,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89172973。法定代表人:章登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36590688。法定代表人: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燕山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6441603D。法定代表人:谢文曦,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881561.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柯 涛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一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