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李素莉、许继朝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李素莉,许继朝,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李素莉,许继朝,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李素莉,许继朝,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李素莉,许继朝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655号原告: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上海路34号五段五层C区5-1。法定代表人:王书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代锋,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征,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公司经理。被告:李素莉,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许继朝,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莉、许继朝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93元,保全费1685元,由原告青岛蓝莓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保税区华商丽人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