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破申3号申请人: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住所地岳阳市东茅岭路。法定代表人:胡足平,该所所长。2017年3月21日,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截至2017年3月20日止,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账面资产总额为0元,而负债总额为710479.09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系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任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