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与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住址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喜,系行长被执行人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法定代表人杨六欠,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住址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法定代表人孙存汉,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东郊灞桥镇务西村纺北路边。法定代表人马罗军,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4)西灞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支付案件款1050000元及利息110044.38元,负担执行费14000元,共计1174044.3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2014)执00329号案件执行中,于2015年7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33989.15元,并由(2014)执00329号案件转付本案案件款444718元,现已将444718元案件款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剩余案件款715236.38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执恢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