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东与刘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东,刘庆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600号原告:安东被告:刘庆香。原告安东与被告刘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