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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于小梅判决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小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91民特1号申请人于小梅,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粉,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小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小梅述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丈夫。2014年8月,申请人、被申请人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河社区的房屋被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列入拆迁后,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7日带着部分拆迁款与她人私自外出,从此一去不返,杳无音信。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到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新河派出所报案,并多处寻找,但一直没有被申请人的消息,被申请人的母亲、哥哥及其他亲戚等均没有被申请人的消息。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经满两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夏勇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夏勇,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盐城,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怡别墅209号,系申请人于小梅的丈夫。夏勇于2014年12月27日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其亲属曾多次找寻均未果,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公安机关亦证实了申请人曾因夏勇下落不明而报警的情况。申请人于小梅申请宣告夏勇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夏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夏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夏勇于2014年12月27日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勇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中斌代理审判员  陈红霞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蔡楠楠书 记 员  蒋翠珠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