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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2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李甲、李某甲、李乙借款合同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李甲,李某甲,李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26、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甲,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4组。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性,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四组。被执行人李乙,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甲、李某甲、李乙借款合同二案中,对被执行人李甲在银行的存款86003.75元进行了扣划,其中本金75000元、利息9866.25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申请费925元,现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0722民初1555、1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