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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俞保花、史培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保花,史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599号申请执行人:俞保花,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史培宏,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俞保花与被执行人史培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培宏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俞保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培宏归还执行款430600元及逾期利息,承��案件诉讼费3837.5元、执行费63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培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史培宏尚应归还执行款4306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837.5元、执行费6359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史培宏与申请执行人俞保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俞保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