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广畅、尹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畅,尹燕强,公维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755号申请人:李广畅,男,1960年11月1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尹燕强,男,1980年5月8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公维艳,女,1982年11月3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李广畅与被申请人尹燕强、公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广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燕强、公维艳名下的位于刘官庄村西南煤场的一台装载机、煤泥及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50000元,案外人山东宏亭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广畅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广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尹燕强、公维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尹燕强、公维艳的位于刘官庄村西南煤场的一台装载机、煤泥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广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