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宜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宜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媛,潘宜宏,范章新,胡荣华,龙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潘宜伟,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宜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范媛,经理。被执行人:范媛,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潘宜宏,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范章新,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胡荣华,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龙金娣,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市宜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媛、潘宜宏、范章新、胡荣华、龙金娣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宜宏、胡荣华共有的位于安庆市的房产一套以及被执行人潘宜宏名下的位于开发区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及变卖程序,该二套房产皆无人竞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申请执行人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705516元接受上述二套房产的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宜宏、胡荣华共有的位于安庆市的房产一套以及被执行人潘宜宏名下的位于开发区房产一套,按照流拍价格70551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