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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沈阳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阳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红宝山村。法定代表人:刘秀英,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ZB-0001号。法定代表人:单杰,董事长。沈阳富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调查,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