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天娇申请宣告吴之全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天娇,吴之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特75号申请人吴天娇,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杨兴梅,女,196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吴之全,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吴天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之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天娇诉称:我与被申请人吴之全系父女关系,吴之全于1999年12月31日在单位下班后走失,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7月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吴之全失踪。至今被申请人吴之全下落不明,已达十四年,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之全死亡。经查,吴之全,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重庆市北碚区,与申请人吴天娇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吴之全于1999年12月31日在单位下班后走失,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7月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吴之全失踪。至今被申请人吴之全下落不明,已达十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8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吴之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之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之全于1999年12月31日至今下落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己满十四年,本院发出寻找吴之全的公告现已届满一年,吴之全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之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