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34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启款、张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启款,张少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3406号之二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佳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启款。被告张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启款、张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启款、张少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启款、张少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3元,合计4303元,由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詹新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