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7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02郭启万与黄庆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万,黄庆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866号原告郭启万,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响坤,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仁,男,1987年08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41层E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65369X。法定代表人张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法定代表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肖洪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一黄庆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庆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黄庆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尹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洁(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