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宁夏模特协会与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模特协会,宁夏盘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2963号原告:宁夏模特协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8号。法定代表人:陶华,该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小竹,女,该会员工。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33号水上运动中心2号地下室。法定代表人:罗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静,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模特协会与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盘子女人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模特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小竹、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模特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赞助费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宁夏模特协会主办”2017宁夏模特大赛暨服装艺术节”招赞助商,原、被告于1月5日签订赞助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代表胡星称年前活动多,预算不够,承诺在春节后2月6日活动开始付款。经过一个月的筹备,活动从2月6日持续举行至11日,被告依然没有支付赞助费。2月10日,被告称不想做此次活动,不提供赞助,最多拿几套衣服用作展示。原告负责人与被告负责人罗新华联系,被告依然拒绝提供赞助,并称2月11日的专场也不再需要,只愿提供服装。后经原告会长与被告负责人罗新华沟通,被告答应了提供服装,配合原告活动正常进行,履行合同条款。2月11日,被告专场服装秀活动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赞助费,被告拒绝支付。宁夏盘子女人坊辩称,2017年1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胡星与原告签订了”2017宁夏模特大赛暨服装艺术节赞助协议书”,约定:被告作为总赞助商提供活动全程赞助经费30000元,具有活动知情权、监督权、宣传权;原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安排等。同时,双方还约定出现问题协商处理。2017年2月初,胡星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联系到被告公司的肖星沟通了”赞助协议书”的履行事宜,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罗新华认为赞助活动达不到宣传功能,于2017年2月10日与原告协商要求终止合同,但遭到原告的拒绝,后双方变更协议的履行方式,由被告提供8套服装使用权用于原告进行展示,并抵顶协议约定的30000元赞助费,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8套服装,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活动结束后,被告向原告索要8套服装,但原告以未支付赞助费为由拒不返还。综上,原、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履行方式进行了协商变更,赞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赞助费的诉请应予以驳回,同时原告还应返还被告的8套服装,并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2017宁夏模特大赛暨服装艺术节赞助协议书》,约定:”被告作为活动总赞助商提供活动全程所需的经费叁万元整,具有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宣传权;原告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安排,对本次活动进行电视、报纸、网络联合报道,在赛事期间由主持人进行口头鸣谢,为被告提供宣传海报、X展架及展桌的场地,原告宣传海报及会场显著位置体现赞助企业名称及其标识,比赛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服装艺术节中品牌专场秀一场(时间定为2017年2月11日星期六)。”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安排活动于2017年2月6日至10日如期举行了比赛,并在2017年2月11日为被告举行了专场秀,电视、报纸、网络对活动进行了报导,活动现场标明了赞助单位”盘子女人坊”。被告称原告所宣传的”盘子女人坊”并非在协议中承诺宣传的赞助企业名称”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与原告协商要求终止合同,但遭到原告的拒绝,后双方变更协议的履行方式,由被告提供8套服装使用权用于原告进行展示,并抵顶协议约定的30000元赞助费。原告对被告变更协议不予认可,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赞助费30000元。2017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8套服装,原告员工程冰向被告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拿走盘子女人坊服装8套”。原告对收到8套服装认可。被告为证明其说法向法庭提交长沙市雨花区盘子女人坊摄影部、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兹授权:银川盘子女人坊(法人罗新华)为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宁夏省银川市唯一使用盘子女人坊摄影作品进行商业运营的机构。授权书有效期:2014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商标授权书载明:”兹授权:宁夏省银川市”银川盘子女人坊”(经营者:罗新华)使用商标”盘子女人坊”。授权书有限期:2014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并提交负责人罗新华与原告员工程冰的短信聊天记录,被告称2017年2月10日提出要求停办2月11日的专场秀,原告员工程冰称前期活动已经开展,即便专场秀不举行仍需支付赞助费,短信中没有以8套服装抵顶赞助费的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7宁夏模特大赛暨服装艺术节赞助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组织了比赛,并为被告安排了2月11日的专场秀,在赞助单位中标明了”盘子女人坊”的标识,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称原告所宣传的”盘子女人坊”并非在协议中承诺宣传的赞助企业名称”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于2月10日与原告协商终止合同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变更了协议履行方式,以8套服装使用权抵顶30000元赞助费,但根据被告提供的授权书和商标授权书,可以确定盘子女人坊在宁夏银川仅指被告,且原告对变更履行方式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比赛于2017年2月6日已经开始举行,被告于2月10日提出终止合同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000元赞助费。但被告提供的8套服装,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模特协会赞助费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经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秀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晓青书 记 员 丁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