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文兵与木其尔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兵,木其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兵,男,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木其尔,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王文兵申请执行木其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内2529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木其尔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木其尔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木其尔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木其尔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民一卡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木其尔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预冻结金额壹万贰仟壹佰零伍(1210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其中扣留的款项为:案件执行款12000元,申请执行费80,案件受理费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国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