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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全托与徐保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托,徐保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614号原告:董全托,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邓志红,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保生,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李玲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董全托诉徐保生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董全托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全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全托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全托负担。审判员  姬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