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全托与徐保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托,徐保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614号原告:董全托,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邓志红,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保生,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李玲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董全托诉徐保生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董全托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全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全托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全托负担。审判员 姬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