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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鲁寿伟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寿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寿伟,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寿伟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寿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鲁寿伟因经济拮据产生了抢钱的意图,便佩戴口罩、携带用塑料袋包裹的砖头在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街道内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6时许,被告人鲁寿伟在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小院11-2号楼东侧胡同尾随正在打电话的王某某(未成年人),并趁机上前抢王某某左侧衣兜内的黑色钱包,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鲁寿伟见王某某开始挣脱,遂将王某某推到墙上,抢走王某某的钱包,并用携带的砖头扔向王某某的头部致其受伤,被告人鲁寿伟因用力过猛而滑倒,致被抢的钱包和钱包内的部分财物散落在地,被告人鲁寿伟起身捡起掉落的钱包和散落的200元现金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涉案黑色钱包价值人民币50元。另查明,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鲁寿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黑色钱包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鲁寿伟向本院提存涉案赃款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寿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诊断书、门诊病历、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鲁寿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寿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寿伟犯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寿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鲁寿伟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一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人民陪审员  刘冰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小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