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终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淑英与杨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淑英,杨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淑英,女,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婷,女,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郭淑英因与被上诉人杨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淑英虽然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由被上诉人杨文婷向其出具的借条、收据或欠条,但郭淑英在向杨文婷转账时,已备注“借款”,一审法院未对此事实进一步查实,即判决驳回上诉人郭淑英的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俞淑娟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