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余传基与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基,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47号原告余传基,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迎宾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56980664-X。法定代表人孙红军,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余传基与被告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传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传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传基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