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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志云、管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云,管秋香,管樟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云,男,1937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管秋香,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管樟能,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志云与被执行人管秋香、管樟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6)浙07民终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董新贵执 行 员 杜晨起执 行 员 冯东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