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强清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强清1号申请人: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清算组。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清算过程中,发现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以及车辆登记,银行账户余额仅为127.32元,而根据公司股东周宏榜提交的《未结供应款清单》显示,公司对外债务为624782元,上述材料反映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故请求终结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将本案转为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且清算组已经向本院申请对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这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颜爱燕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