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增江诉刘玉凤、朱崇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江,刘玉凤,朱崇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5民初232号原告:陈增江,男,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刘玉凤,女,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朱崇坤,男,住鸡西市梨树区。原告陈增江与被告刘玉凤、朱崇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增江、被告刘玉凤、朱崇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增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朱年发与陈增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登记在朱年发名下,位于梨树区,房权证为私房产权执照第XXX号,面积47.30平方米的简易结构房屋一处归陈增江所有;3.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朱年发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5月8日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梨树区,房权证为私房产权执照第XXX号,面积47.30平方米的简易结构房屋一处,以20000.00元价格卖给陈增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增江将房款交给了朱年发和刘玉凤,刘玉凤将房屋及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陈增江。事后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2015年9月24日朱年发因病死亡。朱年发生前与刘玉凤是夫妻关系,婚生一子朱崇坤。朱年发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陈增江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陈增江的诉讼请求。刘玉凤承认陈增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朱崇坤承认陈增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增江与朱年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登记在朱年发名下,位于梨树区,房权证为私房产权执照第XXX号,面积47.30平方米的简易结构房屋一处归原告陈增江所有;三、刘玉凤、朱崇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陈增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刘玉凤、朱崇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