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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鸿生与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生,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蔡丽萍,苏州广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854号原告:刘鸿生,男,1950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2001700E。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公司员工。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包带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808117X1。法定代表人:蔡祥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公司员工。被告:蔡丽萍,女,汉族,1974年7月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第三人:苏州广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15350819。法定代表人:王成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莺,公司员工。第三人:朱佩华,女,汉族,1980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鸿生诉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蔡丽萍、第三人苏州广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佩华民间借贷一案中,本��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鸿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鸿生对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蔡丽萍、第三人苏州广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906元,由原告刘鸿生负担。审 判 长  金连涛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