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洛阳百事特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洛阳百事特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市政园林局,住所地:新安县建设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赵曙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游万军,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洛阳百事特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西商贸区涧河南路北侧建行西侧50米。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该公司经理。新安县市政园林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洛阳百事特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NO:20160169号)。本院受理后,在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新安县市政园林局以被执行人已缴纳垃圾处理费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缴纳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的内容已得到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得以实现。现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NO:20160169号)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红魁代审 判员 马国英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单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