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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连福、马哎有卜与黄树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福,马哎有卜,黄树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767号原告:张连福,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临夏市。原告:马哎有卜,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身份号码×××,住临夏市。被告:黄树昌,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兰州市。原告张连福、马哎有卜诉被告黄树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连福、马哎有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连福、马哎有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