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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星喜与王麦喜、李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星喜,王麦喜,李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798号原告:杨星喜,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淇县黄洞乡西鱼泉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王麦喜,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淇县黄洞乡东掌村农民,住该村。被告:李振江,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淇县黄洞乡东掌村农民,住该村。原告杨星喜诉被告王麦喜、李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星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星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星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星喜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