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3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晓力与张建坤、关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力,张建坤,关海军,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马保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649号之一原告:刘晓力,女,199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坤,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关海军,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所住地:安阳市邺城大道丰安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翟敬太,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所住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1901、1905.****室。负责人:万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勇,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御峰名苑小区南。负责人:郭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宽,该公司职工。被告:马保庆,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刘晓力与被告张建坤、关海军、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马保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力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0元。现原告刘晓力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晓力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力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刘瑞敏人民陪审员 韩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玮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