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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邢贵平与杜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贵平,杜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654号原告:邢贵平,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告:杜振江,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邢贵平与被告杜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邢贵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贵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贵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邢贵平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