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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芳与被告骆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芳,骆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926号原告:陈桂芳。被告:骆维杰。原告陈桂芳与被告骆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陈桂芳负担。审判员  刘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