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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佳松图文设计服务部与上海集卓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佳松图文设计服务部,上海集卓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2534号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佳松图文设计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营者:温金素,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上海集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倪世逢,负责人。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佳松图文设计服务部诉被告上海集卓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晖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原告经营者温金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佳松图文设计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4,42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2月,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2016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420元的支票。2016年6月20日,原告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但因日期不规范而遭退票。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支票、进账单、退票通知、短信记录等证据。被告上海集卓广告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后,理应及时支付原告相应价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其价款4,42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4,42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集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佳松图文设计服务部价款4,42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集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