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小平、黄山市屯溪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小平,黄山市屯溪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小平,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市屯溪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龙井路11号。负责人:朱力,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罗小平因与被申请人黄山市屯溪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民终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小平申请再审称,黄山市屯溪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的屯溪皖华电气工业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屯溪皖华电气工业公司的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做为被告参加诉讼是应当被准许的,原审驳回罗小平的起诉是错误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屯溪皖华电气工业公司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法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罗小平因与屯溪皖华电气工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而单独起诉黄山市屯溪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罗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小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