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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厚祝与肖景瑞、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厚祝,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肖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袁厚祝,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喜强,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波,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景瑞,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厚祝与被执行人肖景瑞、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景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345元,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星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