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蒋莉、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蒋莉,王丽霞,谭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民再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莉,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九江市浔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霞,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九江市都市。原审被告:谭玮,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蒋莉因与被上诉人王丽霞、原审被告谭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2016)赣0403民再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27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另要求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本案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违背事实,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上诉人依法不支付利息。王丽霞答辩:本案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调解合法,对原再审判决无意见,请求驳回对方上诉。王丽霞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谭玮、蒋莉向其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7万元,合计77万元,并要求对方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7月6日,谭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丽霞借款50万元,并向王丽霞发送微信信息:“今借到王丽霞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款汇入开户行:九江银行大中路支行,账号62×××42,账户名杨琨。借款期:10天,谭玮2014年7月6日。”当日,王丽霞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到谭玮指定的杨琨账户。2015年6月20日,谭玮向王丽霞出具借条:“今借到王丽霞人民币77万元,借款期为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谭玮、蒋莉拒不还款,故诉之法院。王丽霞和谭玮的原委托代理人樊梦怡、蒋莉于2015年10月22日经原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为此原一审法院作出(2015)浔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谭玮、蒋莉同意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王丽霞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6年2月8日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6年6月9日前向原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134250元,以上共计634250元;二、若被告谭玮、蒋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丽霞可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被告谭玮、蒋莉自愿负担,连同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王丽霞;案件保全费4370元,原告王丽霞自愿负担。由于没有相应的调解笔录,谭玮、蒋莉否认上述调解书,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另查,谭玮、蒋莉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原再审认为:原一审案卷中确无调解笔录,故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不能反映谭玮、蒋莉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有谭玮指定的账户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谭玮向王丽霞借款50万元,故对王丽霞要求谭玮返还借款5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谭玮出具77万元借条,将27万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内,可以证实双方对借款有利息约定,该利息约定超过了年利率24%,故应按利率24%自2014年7月6日计算,至再审立案之日利息已超出27万元,故王丽霞诉请的27万元利息予以支持。谭玮在借款时与蒋莉系婚姻存续期间,蒋莉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莉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采纳。据此,原再审判决:一、撤销(2015)浔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二、谭玮、蒋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王丽霞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7万元。原一审诉讼费用11500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共计15870元,由谭玮、蒋莉负担。本院二审对当事人争议的借款利息是否约定的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6月20日,谭玮向王丽霞出具77万元借条,王丽霞称50万元是本金,27万元是利息。原再审庭审中,法庭询问写借条的情况和50万元借款为何写77万元?谭玮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法庭陈述:“这笔钱是王丽霞把钱放在杨坤那里放利息的,因为谭玮在帮助杨坤做事,跟王丽霞是同学关系,她和杨坤不熟悉,所以让谭玮打的条子”,“2014年借的这笔钱,一年后王丽霞找人围住了谭玮强迫打的条子。……他们说写多少就多少”。根据借条和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双方50万元借款有利息约定,一年后,该笔借款出具为77万元借条,可以认定27万元是利息。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该27万元利息中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再审认定一致。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原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原一审无调解笔录,作出民事调解书不能反映谭玮、蒋莉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王丽霞向谭玮出借50万元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谭玮应当按期返还借款,偿付合法利息。蒋莉在本案借款债务发生时,与谭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无免责证据而应承担本案借款债务共同清偿责任。王丽霞在原再审中缺席开庭,没有对其利息提出主张,本院依法围绕上诉请求,在原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王丽霞在原一审诉讼请求50万元的利息是27万元,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24%计算,自2014年7月6日借款之日至2015年8月31日一审起诉立案之日,利息为140333.33元,王丽霞关于给付该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超出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于合法利息部分借款人应予偿付。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再审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原一审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利息计算时间超过了原一审当事人诉讼请求,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本院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二、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审被告谭玮、蒋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审原告王丽霞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0000元”;三、原审被告谭玮、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审原告王丽霞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0333.33元;四、驳回原审原告王丽霞其他诉讼请求。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保全费4370,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共计21220元,由原审被告谭玮、蒋莉共同负担19000元,原审原告王丽霞负担22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金婉琴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中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