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润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润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润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原审第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余某,该院院长。上诉人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润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82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中所盖印章不是上诉人单位公章,合同中管辖约定亦不明确,上诉人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是否是虚假合同不属于本案管辖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