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海清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清,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清,男,1950年4月5日出生,白族。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清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翰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