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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万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93号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1616号4栋2单元102户东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814752182。法定代表人:肖春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婧,系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万丽,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汐湘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