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段运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运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段运山,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谢玉红,女,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谢玉华,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运山、谢玉红、谢玉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微信公众号“”